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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两家小超市被诉侵害商标权

发布时间:2020-03-13 18:01:35 阅读: 来源:手提秤厂家

.本帖最后由ZYLLHY于2014-11-1818:59编辑

高额利润诱惑下的侵害商标权案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同样构成侵害商标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侵权责任。

商标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商业标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加上地方保护、对侵权获高利的疯狂追逐等因素,商标侵权行为越来越多。

2014年9月六合区的“欣欣超市”和“爱家超市”的老板吴某、赵某被烟台张裕葡萄酒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标权告上了六合区沿江法庭。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酒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裕葡萄酒厂)诉称,原告葡萄酒商品拥有汉字“张裕”、“解百纳”商标及英文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张裕”、“解百纳”商标的合法权利人,“张裕”商标是我国的驰名商标,受我国法律保护。2013年底,张裕葡萄酒厂委托某公证处公证员刘某、崔某与原告委托维权公司的李某一同来到位于六合区的“欣欣超市“和“爱家超市”,监督李某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了带有“张裕”、“解百纳”的葡萄酒两瓶,支付人民币100余元,取得了两家超市的机打小票和发票,发票上盖有“欣欣超市”和“爱家超市”的印章。公证处对购买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分别出具了公证书,并受理了张裕葡萄酒厂的证据保全公证申请。

经张裕葡萄酒厂检验证实,“欣欣超市”和’爱家超市”于2013底销售的带有“张裕”、“解百纳”商标的葡萄酒,并非张裕葡萄酒厂生产的产品,系假冒张裕葡萄酒厂注册商标的产品。被告销售假冒张裕葡萄酒的行为,已构成销售侵权,并对张裕公司造成经济、商誉损害,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被告应当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张裕公司的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将两被告诉至六合区法院。

被告吴某和赵某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他们也是受害者,只进了一箱酒卖,产品并非他们制造,他们只是销售终端,作为销售,难以辨别商品的真假,厂家应该追究造假者的责任,同时两被告还向法庭出示了批发商出具的葡萄酒批发收据。

合议庭经审理查明:1、原告张裕葡萄酒厂系汉字“张裕”、“解百纳”商标的商标注册人,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葡萄酒。

2、2013底李某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了带有“张裕”、“解百纳”葡萄酒两瓶,支付人民币100余元,取得了机打小票和发票,发票上盖有“欣欣超市”和“爱家超市”印章。公证处对购买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将李某购买的两瓶葡萄酒粘贴封签,出具了公证书。在庭审过程中,合议庭主持对公证处所封签的葡萄酒进行了勘验,原告所购买的两瓶葡萄酒上注明有汉字“张裕”、“解百纳”和城堡图案。

3、庭审中张裕葡萄酒厂出具了《鉴别证明》,证实“欣欣超市”和“爱家超市”销售的两瓶葡萄酒,并非张裕葡萄酒厂生产的产品,系假冒张裕葡萄酒厂注册商标的产品。公证处出具了情况说明,证明张裕葡萄酒厂出具的《鉴别证明》所涉及的葡萄酒两瓶系公证处公证人员陪同李某在六合区“欣欣超市”和“爱家超市”购买且封存的葡萄酒。

4、庭审中原告还出示了张裕葡萄酒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证据。

5、在本案中,六合区欣欣超市和爱家超市系个体工商户,吴某和赵某系超市的经营者,故在民事诉讼中应以个人名义承担民事责任,其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构成了对原告注册商标专有权的侵犯,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侵权责任。

本案未当庭宣判。

本案释法:一、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行为人销售明知或应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商标专用权被侵权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民事上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二、侵害商标权的表现行为有以下几种: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又称使用侵权。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即属流通领域的商标侵权行为,又称销售侵权。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又称为商标标识侵权。

4、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在国外称为反向假冒行为。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三、诱发侵害商标权的主要原因:

1、高额利润的诱惑。假冒品牌产品,通常可以获取高额利润。而且因为品牌效应,较易销售。高额利润的驱使,致使侵权或假冒名牌产品的不法行为屡禁不止。

2、许多消费者偏品牌而不重产品本身,也是产生商标侵权的温床。商标是用来让顾客识别的,当信息被定位后,顾客就只认牌子而不管其他了。

四、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侵权行为要件:

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

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五、准确认定近似商标

同时具备“商标或标识构成近似”和“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两个条件,侵权才能成立。近似商标与相同商标有所不同,在视觉上有一定差异,但在其他方面如发音、含义等方面与注册商标近似,并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或混淆。

1、商标外观。即对两个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视觉形象从普通消费者的角度进行观察,看是否能引起误认或混淆。

2、商标读音。从人们的听觉出发,判断两商标是否因读音近似而导致混淆。

3、商标含义。分析两个商标是否含义相同或近似并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

六、值得注意的是商标侵权案件中不以商品质量的优劣作为判定。即使其商品质量优于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品质量,也应当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至于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品质量低劣甚至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可以适用《产品质量法》和《商标法》的其他条款处理,与商标侵权认定没有直接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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